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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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一)政策规定 新生儿(含违法生育)出生后1个月以内,由其监护人或户主按照落户原则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出生后未在1个月内申报登记,但申报登记时未满3周岁的,仍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3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在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2、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3、新生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以在新生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4、女士官新生儿可以在女士官驻地登记户口。 (三)办理地点、时限 新生儿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且手续齐全的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或随母落户的,其落户地公安派出所须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2、收费标准: 户口簿、集体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免征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工本费 8元(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另增加内芯的每页收取工本费2元) 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工本费 20元(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另增加内芯的每页收取工本费2元)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
一级事项 | 出生登记 | 二级事项 | 出生登记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公开主体 | 武冈市公安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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