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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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公民依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申请变更民族,经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的,可以申请办理民族变更登记;公民户口登记的民族成份被错报、误登的,可以申请更正民族登记。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的,凭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本人居民户口簿;公民申请更正民族登记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本人居民户口簿。“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公民初次登记户口时,其民族成份既未依据其父亲也未依据其母亲的民族成份登记的,凭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须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其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2、因其他原因误登的,凭记载了正确民族成份的出生证、迁移证等落户材料或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或民族事务部门2016年以后出具的民族成份凭证材料。 3、公民初次登记户口时,因其父母一方或者双方的民族成份登记错误,导致其民族成份不能依据其父母一方的正确民族成份登记的,其父母的民族成份更正后,凭其父母纠正民族成份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可以申请更正民族;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须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其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办理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核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15个工作日办结;民族成份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民族变更更正登记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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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
一级事项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二级事项 |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公开主体 | 武冈市公安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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