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冈市双牌镇高良榨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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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生环罚(6)20232028

 

武冈市双牌镇高良榨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430581MA4QYYPA7C

地址:湖南省武冈市双牌镇双牌村街道国土资源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王歧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12345民情热线投诉电话反映“双牌镇双牌社区榨油作坊未批先建”2023年7月18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西南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武冈市双牌镇高良榨油店废气、噪声进行检测。发现你店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榨油店1、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食用油榨油生产线;2、你榨油店生产设施未安装油烟净化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污染。2023年8月2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湖南西南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西南(委检)字【2023】XN07410号,检测报告显示:厂界前门一米处D2(XN20230718DQ6001-6003)臭气浓度超标(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20)。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榨油店在建设榨油生产线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 2023年7月18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案件承办人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2023年7月18日与湖南西南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采样的事实;2023年7月18日、8月22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监察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证明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榨油店检查的事实;湖南西南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西南(委检)字【2023】XN07410号)显示:厂界前门一米处D2(XN20230718DQ6001-6003)臭气浓度超标(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20)的事实;2023年8月22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对武冈市双牌镇高良榨油店经营者王歧良、实际负责人夏冬娥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以上等证据为凭。

你榨油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你榨油店积极配合调查,安装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对你榨油店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6)20232028)责令你榨油店停产整治,经2023年8月22日复查,你榨油店于8月16日在榨油机上安装了油烟收集净化设备。但炒油菜籽机使用的生物颗粒燃烧后产生的废气,没有除尘设施。经核实,8月12日、13日、14日未落实停产措施,继续营业生产。

2023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榨油店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告(6)〔20232028号)对你榨油店拟实施行政处罚1、停产整治;2、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伍佰零伍元整。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榨油店于2023 9月13日向我局递交《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的资料。我局收到你榨油店提交《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的资料后,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对你榨油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邵市生环听通字6)〔20232028号)告知你榨油店于2023年10月17日9时30分在乐洋路161号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冈分局四楼会议室参加行政处罚听证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对你榨油店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6)20232028)责令你榨油店停产整治;2023年8月16日我局接到武冈市双牌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请求环保执法的函》,该公函报告武冈市双牌镇高良榨油店未主动采取整治措施,8月12日、13日、14日继续营业;2023年8月22日复查,你榨油店于8月16日在榨油机上安装了油烟收集净化设备。但炒油菜籽机使用的生物颗粒燃烧后产生的废气,没有除尘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2023年10月17日,王歧良、夏冬娥(王歧良配偶)、王振军(王歧良儿子)参加了听证会,因武冈市双牌镇高良榨油店经营者王歧良系残疾人,听证会的陈述和申辩则由王歧良的妻子夏冬娥、儿子王振军发表陈述、申辩意见。在听证会中王振军提出的3点要求。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研究,参照省政府规章《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给予一部分的采纳。因此,决定对你榨油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免予行政处罚罚款

2、停产整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31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时限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公开主体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冈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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