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武冈市双牌镇高良榨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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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邵市生环责停字(6)〔2023〕2028号 武冈市双牌镇高良榨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430581MA4QYYPA7C 地址:湖南省武冈市双牌镇双牌村街道国土资源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王歧良 12345民情热线投诉电话反映“双牌镇双牌社区榨油作坊未批先建”,2023年7月18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西南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武冈市双牌镇高良榨油店废气、噪声进行检测。发现你店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榨油店1、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食用油榨油生产线;2、你榨油店生产设施未安装油烟净化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污染。2023年8月2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湖南西南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西南(委检)字【2023】XN07410号,检测报告显示:厂界前门一米处D2(XN20230718DQ6001-6003)臭气浓度超标(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20)。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榨油店在建设榨油生产线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 2023年7月18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案件承办人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2023年7月18日与湖南西南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采样的事实;2023年7月18日、8月22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监察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证明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榨油店检查的事实;2023年8月8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6)〔2023〕2028号)责令停产整治;湖南西南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西南(委检)字【2023】XN07410号)显示:厂界前门一米处D2(XN20230718DQ6001-6003)臭气浓度超标(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20)的事实;2023年8月22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对武冈市双牌镇高良榨油店经营者王歧良、实际负责人夏冬娥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以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对你榨油店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6)〔2023〕2028号)责令你榨油店停产整治;2023年8月16日我局接到武冈市双牌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请求环保执法的函》,该公函报告武冈市双牌镇高良榨油店未主动采取整治措施,继续营业;经2023年8月22日复查,你榨油店于8月16日在榨油机上安装了油烟收集净化设备。但炒油菜籽机使用的生物颗粒燃烧后产生的废气,没有除尘设施。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榨油店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告(6)〔2023〕2028号)对你榨油店拟实施行政处罚1、停产整治;2、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伍佰零伍元整,并告知你店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榨油店于2023 年9月13日向我局递交《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的资料。我局收到你榨油店提交《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的资料后,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对你榨油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邵市生环听通字(6)〔2023〕2028号),告知你榨油店于2023年10月17日9时30分在乐洋路161号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冈分局四楼会议室参加行政处罚听证会。在听证会中由当事人武冈市双牌镇高良榨油店经营者王歧良陈述与申辩,但王歧良系残疾人,因此听证会的陈述和申辩则由武冈市双牌镇高良榨油店经营者王歧良的妻子夏冬娥、儿子王振军参加听证会并发表陈述、申辩意见。最后在听证会中王振军(王歧良儿子)提出的3点要求,经案件审议小组研究,按照省政府规章《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榨油店提出的要求给予一部分的采纳。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对你榨油店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6)〔2023〕2028号)责令你榨油店停产整治;2023年8月16日我局接到武冈市双牌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请求环保执法的函》,该公函报告武冈市双牌镇高良榨油店未主动采取整治措施,8月12日、13日、14日继续营业;经2023年8月22日复查,你榨油店于8月16日在榨油机上安装了油烟收集净化设备。但炒油菜籽机使用的生物颗粒燃烧后产生的废气,没有除尘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2023年10月24日通过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责令你榨油店1、立即停止生产、停止排污;2、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榨油店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榨油店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店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店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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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命令 |
公开时限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 ||
公开主体 |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冈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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