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生环罚(6)〔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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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生环罚(6)〔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名:洞口县文和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雷明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5MA4Q7D5A50 地址:洞口县又兰镇三阳村4组18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12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反映“法相岩街道办事处新泽村有倾倒毒泥”一事,我局2025年3月12日会同会同城管局、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经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擅自将约50吨的工业废渣倾倒在法相岩街道办事处新泽村唐家冲水库附近大路旁边。 2、未对工业废渣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治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提取时间:2025 年 3月18 日; 提供单位:洞口县文和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 份; 作出时间:2025年3月12日; 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冈分局; 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 年 3月12日对你公司倾倒的工业废渣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事实。 三、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 作出时间:2025年3月12日; 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冈分局; 证明内容:你公司在法相岩街道办事处新泽村唐家冲水库附近大路旁边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告(6)〔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þ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核算结果:【100000/300000+(0%+0%+0%+5%)*(1-100000/300000)】*300000=110000,2025年4月11日局案审会议考虑你公司危害情节轻、持续时长短、企业积极整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通报批评 þ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元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邵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人账号:601575925099 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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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开时限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
公开主体 |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冈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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