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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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和《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政策解释》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7]2号) 受理范围及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省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一)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下同)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二)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三)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四)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办理流程:(一)特别扶助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申请人可在达到特别扶助年龄的上一年度12月6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申报;(二))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生育(收养)史,提交相关资料,填写相关表格,接受各级职能部门的调查、审核和群众的监督;(三)特别扶助实行常年申报审核制。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接到申请人的申报后,按相关操作规程逐级调查、审核、确认、上报。 咨询电话:0739-4235770;投诉电话:0739-4253218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一级事项 | 行政给付 | 二级事项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 | ||
公开主体 | 武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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