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都梁医院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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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卫生健康局于2025年3月22日对武冈市都梁医院放射科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医院不能提供刘于飞等三人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材料;也未按规定于刘于飞等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告知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在检查中同时发现CT室主管技师李芳在工作期间未佩戴个人剂量计。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三十五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武冈市都梁医院给予行政处罚并立案调查。在2025年4月7日对武冈市都梁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的项规定,决定对武冈市都梁医院上述违反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处以警告,并罚款57000元的处罚。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
公开主体 | 武冈市卫生健康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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