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将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局回复内容摘录如下:
一、办理失业保险事项的有关政策依据
1、《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湘劳社发【2002】141号)第十七条规定,在职人员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按照国家或者省、市(州)人民政府的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同时,2002年4月10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在第四大类社会保障中第6条也做出规定,职工领取安置经费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满一年的,职工失业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
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二、市农机公司下岗职工唐春华同志热线咨询的答复
1、根据现行政策,市农机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时,一直未进行失业保险申报登记,更没有履行补缴欠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没有享受这项待遇的相关权利。因而,唐春华同志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不可以享受相关待遇。
2、我市有关企业改制时,一次性补足历年欠缴的失业保险基金,但其单位的“4050”以下人员,领取了安置经费,当时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政策,这些人员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认可,待其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再次失业后,可以合并计算缴纳费年限,依法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我局严格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征缴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企事业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工资不一致,缴费就不尽相同,单位及其职工人均年缴纳失业保险费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1500元。但不存在缴费1500元,就可以享受两年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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