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策规定,我市201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65元,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65元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目前,我市农村低保实行分类补差发放(A类补差130元,B类补差120元,C类补差110元)。
市低保局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