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湘政协发【2016】12号《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等级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之规定,我单位已当面告知其应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补录,现该人户口补录表、相片、询问笔录已做好,缺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明及学籍卡证明。
武冈市邓家铺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