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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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意见
一、有关国有资产的租赁规定
(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政策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考虑到资产租赁时间过长,租金难以确定。且单位人员变化大,现在的领导不能将后面二十年的钱一次花光。所以武政发(2009)4号《武冈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资产的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并在十八条规定,“对教育系统出租承包的资产(如学校食堂、门店、经销店、学生公寓),其出租、承包报市国资办审批,出租承包收入由单位收取后全额缴入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专户,收取5%—10%的保值增值基金,返回款作为我市财政的教育经费投入”。
二、实际情况
目前,教育系统的资产租赁,基本上未报国资办审批。我们在2009年政府文件出台后,对教育系统的资产进行了初步摸底,对发现违反政府文件规定的资产租赁合同进行了查处。去年对龙溪学区租赁原石云中学20年,会同财政监督局进行查处,对合同进行了完善。现正在对欧德斌租赁城西中学20年,改租赁为出售。我们下半年计划会同市教育局对全市教育系统闲置资产的租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违反文件规定的进行处理和纠正,并就教育系统的资产租赁和管理,会同市教育局制定一个教育系统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20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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