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流动人口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检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有效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后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