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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武冈市人民政府 http://www.wugang.gov.cn 发布日期:2016-11-01 20:27 来源:市政府办 字号: T | T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为促进武冈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市直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确保我市政府网站健康、有序、高效、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和《武冈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等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对外宣传的所有政务类信息,凡上网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政府网站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网站信息按重要程度分为三类:

  A类信息:即普通信息,包括市委、市政府及市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下)日常会议、工作措施和进展情况等信息;

  B类信息:即重要信息,包括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主要领导重要活动以及重大事项情况等信息;

  C类信息:即敏感信息,包括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可能被媒体恶意炒作、涉及全市的重特大事件及各类突发事件等信息。

  第四条网站信息内容实行归口管理,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更新管理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直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网站内容的更新管理由各部门、乡镇自行负责。各部门、乡镇对本单位网站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确定一名抓政务公开工作的副职领导分管,明确专人负责网站维护管理工作,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市信息办备案。市信息办应对部门乡镇的网站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并对网站内容和安全等进行不定期检查、监测。

  第五条市直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各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

  第六条网站信息发布要本着“保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保密”的原则,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七条市直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上网信息,各类报送信息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以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上网发布政务信息要贯彻“公开是前提,保密是例外”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保密为由将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网站(后台)信息的发布审核实行“三级负责制”,即:

  一级审核:实行信息办主任负责制,由市信息办确定的责任编辑负责A类信息的信息采集和(后台)责任分工栏目内的信息整理、编辑审核。

  二级审核:实行政府办分管副主任负责制。由信息办确定的责任编辑负责B类信息的信息采集和(后台)责任分工栏目内的信息整理、编辑,最后由政府办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授权发布。对一级审核负有修改权。

  三级审核:实行政府办主任总负责,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制。政府办主任负责对市政府、政府办公室需上网发布文件的审核把关;政府办分管副主任负责C类信息发布审核和网站版面、功能适用等审核;对一级、二级审核负有修改权。对涉及全市的重特大事件、突发群体事件等信息,由政府办主任把关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后发布审核。

  第十条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发布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武冈市政府网站政务动态审签纸》或《武冈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上网审查表》,所有报送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查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部门或乡镇报送信息的审核资料由各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原信息报送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政府网站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三条市政府网及市直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或信息,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市政府网及市直各部门、单位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发布宣扬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

  第十四条市政府网及市直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网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信息办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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