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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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建设项目立项,指有权的行政机关根据投资者的立项申请,经依法审批或核准,准予进行特定项目投资的行为。从性质上看,项目立项于行政许可行为。

一、投资项目立项的分类。以项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投资项目立项可分为两大类:1、审批立项: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该进行审批立项。2、核准立项: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果法律明确规定需要进行核准的,应该进行核准立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需要进行核准的,企业只需将投资项目向有权机关备案即可。

二、审批立项。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家评议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三、核准立项。核准立项主要适用于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根据投资者身份和投资项目地域的不同,可以将企业投资项目分为三类: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对于这些投资项目国家采取两种管理方式:核准和备案。内资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的,需要向政府有权机关申请项目立项,由有权机关经合法程序核准后,方可进行投资建设。企业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内资企业申请项目立项核准的机关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它们各自的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划分。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内资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仅需按照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三、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 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重大建设项目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法律法规
公开时限 及时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马坪乡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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