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出、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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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迁入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1、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2、未成年人投靠其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子女投靠城镇父或母落户的,不受子女年龄等条件限制。 3、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凭其居民户口簿、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民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农村地区)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农村的,可以办理回原籍农村落户。 4、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凭结婚证、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5、2016年2月3日后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6、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属的公民,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的所在地的,凭迁入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属证书、拟迁入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证明或者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其在当地实际居住的情况办理。 7、公民依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8、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9、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凭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迁入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10、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家属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队所在地。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凭其子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部队相关证明,可以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其驻地,并随其调动或退出现役而随迁。 11、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迁入公民居民户口簿,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12、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个人(含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等)的公民,凭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13、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需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的,凭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在省内迁移的为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 14、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创业地、转入学校所在地。 15、公民因军人退役申请迁入实际安置地的,凭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在安置地登记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成年子女也可随迁。 16、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或单位接收证明。 17、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房屋权属凭证材料或有关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明材料;因回国就业需到就业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录、聘用证明。 18、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华侨回国定居的,凭华侨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的,凭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19、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没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户口挂靠亲友家庭户,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或者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其中登记在亲友家庭户或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经户主或房屋所有人同意。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般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对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或由核准机关直接受理,且手续齐全的,落户办理或迁入核准工作应当场办结;对于须报上一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须报上两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户口准迁办理首次免费,丢失、损坏补办收费5元/证;首次打印《居民户口簿》免费,丢失、损坏补办收费8元/本,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籍内芯收费2元/页。 户口迁出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公民在省内迁移户口的,直接在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需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和办理迁出手续。 1、公民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2、公民因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或因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办理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手续时,手续齐全的,迁出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户口迁移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坏补办收费5元/证。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
一级事项 | 迁移登记 | 二级事项 | 迁出、迁入登记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 ||
公开主体 | 武冈市公安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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