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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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1、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 2、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3、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4、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5、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7、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8、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公民,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1、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其中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2、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 办理姓名变更、更正登记,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核准。 姓名变更、更正登记,20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姓名变更、更正登记不收费。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
一级事项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二级事项 | 姓名变更、更正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公开主体 | 武冈市公安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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