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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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公民个人依法收养的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补登的, 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申报户口补登。 1999 年 4 月 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 施行前, 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 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 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申报户口补登。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补登的, 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主管民政部门出具的办理落户意见函、儿童福利机构提供的包括补登户口公民姓名等户口登记事项、寻亲公告、 已报请公安机关采集 DNA 数据录入打拐系统的凭证材料等在内的材料。 因不符合收养规定, 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补登的, 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采集其 DNA 录入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其中, 寻亲公告的发布主体、发布方式、公告限期等,由市级公安机关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具体规定, 或者参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DNA 采集比对时间、 寻亲公告的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补登户口公民年满 6 周岁的, 还应当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 2 张, 登记十指指纹信息。 公民补登户口, 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审核, 报市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核准, 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 3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民依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办理收养落户户口迁入手续时,对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或由核准机关直接受理,且手续齐全的,落户办理或迁入核准工作应当场办结;对于须报上一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须报上两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办理收养落户不收费。首次打印《居民户口簿》免费,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籍内芯收费2元/页。户口准迁办理首次免费,丢失、损坏补办收费5元/证;首次打印《居民户口簿》免费,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籍内芯收费2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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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
一级事项 | 收养落户 | 二级事项 | 收养落户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 ||
公开主体 | 武冈市公安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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