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以及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的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但是家庭的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二、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1、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是在当地的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都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中计算;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当中进行计算;

3、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当中计算,但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撂荒承包土地、山林和水塘等,或者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2、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6、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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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社会救助
一级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 二级事项 审核信息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公开主体 武冈市晏田乡政府
公开层级1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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