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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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特困人员供养

一、供养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①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不包括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③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二、供养标准

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8268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5304元/年。

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560元/年、5120元/年。

三、供养类别

特困人员按生活自理能力“六项”(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评估标准分为全自理(6项指标全部达到)、半护理(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全护理三类(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

四、需提供材料

1.申请报告;2.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4.残疾证,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5.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五、申请程序

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乡镇入户调查、核实、评议、公示→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社会救助
一级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级事项 审核审批信息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公开主体 马坪乡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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