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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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
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生环罚(6)〔2023〕4005号),2023年8月16日执法人员进行直接送达,但当事人公司已停止生产,现场未能联系到主要负责人;执法人员通过电话沟通原公司经理张东升,张东升委托原工作人员现场陪同复查,但该工作人员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公司经理张东升拒绝提供现居住地址,因此未能实现邮寄送达。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生环罚(6)〔2023〕4005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开时限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
公开主体 |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冈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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