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生环罚(6)〔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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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生环罚(6)〔2025〕4号

当事人名称:武冈市革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MABTBRUH7K

地址:湖南省武冈市湾头桥镇八合村6组(原湾头公社茶厂)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提取时间:2025  221 日;

提供单位:武冈市革新建材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 份;

作出时间:2025221日;

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冈分局;

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  22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三)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

作出时间:2025221日;

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冈分局;

证明内容:你公司现场未能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安装设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告(6)〔202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þ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你公司建设投资总计144.9万元,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 1裁量核算结果=(20%+0%+0%+5%+3%+0%+0%)*75000=21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通报批评

þ罚款(大写贰万壹仟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邵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人账号:601575925099

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时限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公开主体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冈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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