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
一、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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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一级事项 | 行政给付 | 二级事项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 | ||
公开主体 | 武冈市卫生健康局、大甸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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