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详细信息
对应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
公开主体 | 武冈市卫生健康部门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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