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武冈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维护全市安全和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武冈市辖区内从事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灼烫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原则: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配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5 全市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及危险性分析
全市危险化学品涉及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多个环节。
常见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液氯(氯)、液氨(氨)、硫化氢、天然气(甲烷)、原油、汽油(柴油、乙醇)、一氧化碳、乙炔、氧气、甲醇、硫酸、盐酸、糠醛。
事故类型: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包括有毒物质泄漏(中毒)、火灾(爆炸)两大类。其中火灾又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
1.6 全市应急救援能力评估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依托消防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武冈市区设有1个消防大队。基本能满足较大以下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需求。
2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设立武冈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指挥部职责: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处置工作相关信息的发布;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各乡(镇)应急演练。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职责:设立事故报警举报电话,电话:4240421;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救援和应急处置时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发布紧急事件通告、公告。
2.2 事故现场指挥部
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事故现场指挥长和现场指挥由市指挥部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指挥、协调及组织事故单位、有关成员单位、乡(镇)政府和救援队伍全力实施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市或临近市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现场取证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协助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组织新闻单位客观报道事故及救援过程。
(2)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迅速牵头组织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及时将应急救援过程中的信息上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练;监督检查各乡(镇)、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协调市应急救援专家组,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3)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110”报警系统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在接到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报告后,迅速通知当地应急总指挥和副总指挥以及相关负责人员赶赴现场,并将有关事故信息及时通报给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责任单位,以便提前做好防范应对措施;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核对死伤人数、伤亡人员身份,做好现场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负责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市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封堵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按统一接警的原则,在收到事故报告后,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处理工作;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负责组织伤员的搜救;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市卫健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7)市交通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预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危险物资的转移、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调查处理。
(8)市水利局:负责制定水上救援应急预案。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救援船舶的征用、调动和协调,负责水下打捞救援的组织工作;负责水上抢险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水上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参与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污染物清除工作。
(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市发改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1)市科工信局:参与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负责组织协调供电部门做好事故抢险过程电力供应。
(12)市住建局:负责事故现场建筑物结构安全以及受损程度的测评工作,对存在结构性安全问题的建筑物进行监测,根据实际情况发布警报信号,为现场搜救工作提供建筑安全方面的建议;负责组织协调燃气、供水等单位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确保事故用水和燃气安全。
(13)市民政局:负责事故善后工作,负责受灾人员救济、安置。
(14)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对大气污染物扩散情况进行数值模拟,提供大气污染扩散预测资料。
(15)市监委:负责督促检查市直各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履职情况;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受理对有关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及应急职责的控告、检举,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6)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
(17)市电力公司:负责制定供电安全方面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电力救援队伍,配合现场抢险,迅速切断事故地点电源,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电源;迅速修复损坏的电力设施,及时恢复正常的电力供应。
(18)武冈市武警中队:负责在紧急时候,调动部队参与群众疏散和救援。
(19))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乡(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上报工作,及时启动辖区内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必要时,按指挥部的工作布置,积极做好疏散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 预警和预防
3.1 预测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加强对本系统、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控与管理,建立完善数据库、日常检查档案等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意外、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 预警行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3 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III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IV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 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 预案启动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可确定为较大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1)危及市城或人口密集地区人民生命安全的;
(2)一次性伤亡人数3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威胁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后果且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控制、协调能力的;
(5)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4.2 事故报告及应急响应
4.2.1 事故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
(2)立即拨打应急报警电话或“110”报警,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邵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邵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邵阳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邵阳市人民政府。
4.2.2 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初步原因、化学品名称、数量和性质等内容;
(4)事故抢险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4.2.3 应急响应的分级
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根据事故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IV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乡(镇)级或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上报邵阳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局;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时,逐级上报省政府和应急管理厅,由上级启动应急预案。
4.3 救援程序
(1)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或报警后,迅速向市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汇报,市指挥部指派现场总指挥,调集车辆和各专业队伍、设施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业人员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3)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4)专家咨询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及提出防范措施。
(5)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6)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组成员和环保部门指导,消防部门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7)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安全监管部门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和救援工作。
4.4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4.4.1 成立救援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危险源控制组、伤员抢救组、灭火救援组、安全疏散组、安全警戒组、物资供应组、环境监测组、专家咨询组、后勤补给组,各组应按照现场指挥部发布的处置信号、命令,各尽其职,全力实施救援。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市消防大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组成,人员由消防队伍、企业义务消防队伍和专家组成。该组由市消防大队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治疗。该组由市卫健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方案。该组由市卫健局负责。
(3)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处置、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市消防大队、市生态环境局、企业义务消防队伍组成。该组由市消防大队负责。
(4)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该组由市公安局和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该组由市公安局负责。
(5)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水利局负责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水域的交通管制工作。
(6)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该组由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由市发改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7)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措施建议。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8)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救援工作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市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成,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9)后勤补给组:负责参与事故救援人员的后勤补给工作,提供事故救援人员的食品、饮料等物资补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4.4.2 有关工作要求
(1)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2)车辆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排行驶和停放。
(3)对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的事故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手机应关闭。
(4)对具有有毒物质的泄漏事故救援,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于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5)事故污染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4.5 人员疏散
4.5.1 建立警戒区域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实行专人警戒,除消防及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物品时,警戒区域内应严禁各类火种。
4.5.2 紧急疏散
受灾区域内被围困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搜救;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由事故单位配合公安部门实施紧急疏散。
4.5.3 扩大疏散
当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现场指挥部应综合专家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实施群体性人员紧急疏散的建议,建议应当明确疏散的范围、时间和方向(地点)。
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经市指挥部批准,及时发布周边地区人员紧急疏散的公告,当事故超出控制范围时,救援队伍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故情况,经指挥部批准,必要时救援队伍进行紧急撤离;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及时、有序、全面、安全地实施人员疏散,妥善解决疏散群众的临时生活保障问题。
5 应急终止
5.1 预案结束条件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且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隐患或后果及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
(2)事态发展达到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上一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自动终止,按上级预案有关规定实施相应应急救援工作。
5.2 应急结束
(1) 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总指挥提议,领导小组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2) 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 善后处置
(1)有关部门与事故单位应做好现场清洁与清理,消除危害因素,并建立紧急避难场所,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卫健局、科工信局、发改局、水利局、电力公司等部门保障其供电、供水、生活用品、疾病预防、治安、卫生等工作的落实。
(2)生态环境部门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提供处置建议等相关技术支持,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3)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4)本预案成员单位以及参与救援单位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撰写事故评估分析报告,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5)当地政府督促事故单位、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事故的赔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装备配备情况。
7.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组建和完善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
7.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完善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补偿机制和紧急通行绿色通道制度,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制定医疗救护保障方案,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等卫生应急工作。
7.5 救援经济保障
(1)指挥部(办公室)及乡(镇)政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2)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支出部分的,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3)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事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偿、奖励。
7.6 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对事故救援的物资供应。市发改局、科工信局、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7.7 社会动员保障
市人民政府、团市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时,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要提供各种必要的保障。
7.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
7.9 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10 基本生活保障
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城管执法、卫生等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有关部门要组织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和专家组,壮大公共事件专项专家队伍,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
8 法律责任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8.2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2)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3)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4)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其他事项
(1)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指定负责人承担相应职责。
(2)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对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理局负责解释。
(5)本预案每年应定时组织演练,使参与人员熟悉应急处理预案的职能、程序。
(6)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环境的变化、事故应急救援效能评估报告以及演练效能评估报告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后,按程序对预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8)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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