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冈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等三个专项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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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办发〔2021〕9号 关于印发《武冈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等三个专项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武冈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武冈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武冈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武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28日 附件:1、武冈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武冈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武冈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1 武冈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处置我市境内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规范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保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实施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武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措施,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 1.3.2分级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1.3.3资源整合。秉着利用、整合现有市应急救援队伍力量的原则,引导、鼓励应急救援队伍实现一队多能。充分发挥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培训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积极开展自救。 1.3.4加强监控。采用先进的技术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装备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水平。 1.4 事件分级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1.4.2重大(Ⅱ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0-29人死亡,或50-100人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1亿元。 1.4.3较大(Ⅲ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死亡,或10-50人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5000万元。 1.4.4一般(Ⅳ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万元。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具体生产条件、自然灾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武冈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长 成员: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国网武冈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武警中队等单位负责人。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行动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撑。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的机构、队伍、人员、资金、装备等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非煤矿山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在事故现场主持会商灾情,研究决定抢救方案,监督检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工作;调集非煤矿山救护、医疗救治、公安干警队伍参与救援,调集储备的抢险救灾物资;向市政府及邵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和建议,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情况。 2.2.2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和落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有关部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负责对非煤矿山进行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协助调查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负责市内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对外联络工作。组织修订预案,组织演练、建立专家库,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事故调查。具体工作:承办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修订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接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做好事故情况续报;协调非煤矿山救护队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具体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及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防止发生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 市卫健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具体工作: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及时组织对医疗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协助有关方面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据,及时向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市委宣传部:按照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情况,联系接待新闻媒体的现场拍摄、采访及有关报道事宜等;发布事故现场抢险救灾简报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善后工作等有关情况。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提供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预算;监督检查应急救援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和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启动突发灾害的社会应急救援机制,为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同志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协助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有关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负责参加工伤保险伤亡人员的伤亡待遇给付工作,及时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抢修因事故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援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牌,警示过往的行人车辆;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与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气象信息通报机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 国网武冈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地区供电单位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事故发生地区医院、重点工程、公共设施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武警中队:负责事故现场外围警戒,参与人员抢险、救援工作。 3 监测与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非煤矿山信息监测: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1.2综合信息监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收到事故或重大隐患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及时逐级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乡镇(街道)应急办设立事故报警电话,负责接收非煤矿山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警,并将报警信息立即报告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内容;非煤矿山事故发生时间、单位、类型、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 3.1.3信息监测与分析: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非煤矿山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审定,定期公布。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接警 市应急管理局等非煤矿山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事故信息经初步核实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局。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各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非煤矿山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 3.2.2处警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非煤矿山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建立非煤矿山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名单、应急救援装备等在内的综合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采取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市应急指挥部、邵阳市应急管理局联系。 3.3.3建立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专家组的职责是: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研究和咨询活动;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4 救援与处置 4.1先期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达现场,确定救援方案。 4.2 应急响应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授权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相应预案,邵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配合救援工作。 (2)较大(Ⅲ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邵阳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与组织实施相应预案。 (3)一般(Ⅳ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乡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非煤矿山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关注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4.3 救援程序 4.3.1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该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市级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请求救援。 4.3.2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4.3.3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接警后,确认发生可能死亡1人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启动本预案,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指定现场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及时请求邵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增援,邵阳市政府启动市级预案及响应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局协调、配合救援工作。 4.3.4特别情况的处理 非煤矿山事故跨县市的,在邵阳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应对非煤矿山事故中造成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同时启动该事件的预案,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值班 非煤矿山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部门要加大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邵阳市政府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4.4.2现场采集信息 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单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以传真方式,上报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与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不间断联系,并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4.3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制度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信息,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报告邵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4.4信息处理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类非煤矿山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及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4.5 指挥和协调 4.5.1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4.5.2各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指定的现场总指挥,全面指挥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11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向各工作组传达指挥部指令和决策;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适时派出专家组参与事故处置工作;调运救援所需物资。 现场抢救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市级矿山救援单位实施现场抢救工作。 抢险调度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等部门对现场抢险的物资、电力和通信设备,统一调度救援队伍。 技术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人员为现场抢险进行技术支持。 物资供应组: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为现场抢救提供必需的、紧急的物资供应。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武警中队等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维护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单位、医护人员为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应急局、财政局负责事故抢险物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配备,为各级指挥人员、具体实施救援人员提供生活保障,与电力企业联系保证现场电力供应,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 善后处理组:由市总工会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 信息发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市委宣传部等相关单位,负责事件的信息发布。 各工作组按现场总指挥的要求开展救援行动。 4.6 应急处置 4.6.1先期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救援力量。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协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召请非煤矿山救护、医疗救护机构进行救助。 4.6.2非煤矿山事故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4.6.3非煤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 4.6.4当非煤矿山事故严重危及矿区稳定或当地社会稳定时,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可协调请求驻武武警官兵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4.7 人员的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非煤矿山救护队伍必须按照《救护规程》规定实施抢救。非专业救护人员不得进入灾区。井下抢救地点要加强顶板支护和维护工作,检测有害气体浓度和温度等,保证抢救地点的安全。 4.7.2群众的安全防护:治安保卫组应在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划定警戒线和警戒范围,设立警戒标识,阻止围观群众和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医疗救护组应对地面工作场所实行消毒处理,防止疾病传播;后勤保障组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抢救人员中毒事件发生;善后处理组应加强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过激行为或事件发生。 4.8 事故调查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开展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4.9 信息发布 4.9.1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 4.9.2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4.9.3记者赴非煤矿山事故现场采访报道,由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4.10 应急结束 当非煤矿山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结束后,由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帮助事故非煤矿山企业继续处理事故后期的善后工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1.2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 5.1.3卫健部门要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 5.1.4非煤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整改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2 总结评估 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参加救护抢救的专业机构应按规定格式内容写出总结,报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抢救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半年总结分析一次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本预案应每3年进行修订。 6.2 应急演练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非煤矿山监管职能部门每两年组织1次以上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两年应组织1次以上本辖区内应急救援演练。 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组织全体职工进行2次以上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3 宣传和培训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公布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宣传应急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企业组织职工学习和大力宣传本企业应急预案以及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对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6.4 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应追认为烈士。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5 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并解释。 6.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武冈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烟花爆竹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邵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武冈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1.4.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烟花爆竹事故应结合救援工作实行事发地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1.4.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武冈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主任及市应急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宣传部、市气象局、武冈电力公司、市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 指导、协调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会同相关部门发布烟花爆竹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应急局:牵头处置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协调专业烟花爆竹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市公安局:牵头处置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和燃放事故;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协调因烟花爆竹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健局:指导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质监局:指导协调事故所涉及产品的质量监测、质量鉴定和特种设备检测、认定,提出救援技术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因公路和水运交通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市宣传部:负责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武冈电力公司:负责保障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市消防大队:指导协调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2.3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烟花爆竹应急专家组,为烟花爆竹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4.2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六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疗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办接到可能导致烟花爆竹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程序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办、烟花爆竹企业是烟花爆竹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烟花爆竹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烟花爆竹企业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和市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和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武冈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邵阳市人民政府、邵阳市应急局。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2.3.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祥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烟花爆竹事故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1)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 发生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烟花爆竹事故,或超过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邵阳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事故,或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烟花爆竹事故,或超过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组织、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烟花爆竹事故,或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烟花爆竹事故,或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在国务院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 烟花爆竹事故现场救援以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立即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制定事故的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突发、迅速、冲击波强,以爆炸燃烧为主,易产生二次爆炸的事故特点,立即撤离人员,密切监控事态发展,排除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的险情。 (2)及时救治事故受伤人员,设置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持现场秩序。 (3)查明危险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一切火源、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救援人员在没有确认排除爆炸和建筑倒塌危险时,不得进入危险区域内救援,防止再次爆炸和建筑物倒塌伤害救援人员。 (5)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及食物、饮水,向受灾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4.4信息发布 各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烟花爆竹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按事故等级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减少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调查分析 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公安、消防救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卫生、环保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发挥专长,相互协作、科学施救。 6.2装备保障 烟花爆竹经营生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烟花爆竹事故救援装备。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烟花爆竹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设备,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6.3交通运输保障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 6.4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烟花爆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储备专用药品和器材。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烟花爆竹企业要加强职工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7.2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迟报、谎报、瞒报烟花爆竹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管理局跟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
武冈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维护全市安全和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武冈市辖区内从事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灼烫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原则: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配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5 全市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及危险性分析
全市危险化学品涉及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多个环节。
常见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液氯(氯)、液氨(氨)、硫化氢、天然气(甲烷)、原油、汽油(柴油、乙醇)、一氧化碳、乙炔、氧气、甲醇、硫酸、盐酸、糠醛。
事故类型: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包括有毒物质泄漏(中毒)、火灾(爆炸)两大类。其中火灾又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
1.6 全市应急救援能力评估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依托消防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武冈市区设有1个消防大队。基本能满足较大以下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需求。
2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设立武冈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指挥部职责: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处置工作相关信息的发布;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各乡(镇)应急演练。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职责:设立事故报警举报电话,电话:4240421;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救援和应急处置时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发布紧急事件通告、公告。
2.2 事故现场指挥部
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事故现场指挥长和现场指挥由市指挥部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指挥、协调及组织事故单位、有关成员单位、乡(镇)政府和救援队伍全力实施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市或临近市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现场取证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协助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组织新闻单位客观报道事故及救援过程。
(2)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迅速牵头组织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及时将应急救援过程中的信息上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练;监督检查各乡(镇)、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协调市应急救援专家组,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3)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110”报警系统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在接到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报告后,迅速通知当地应急总指挥和副总指挥以及相关负责人员赶赴现场,并将有关事故信息及时通报给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责任单位,以便提前做好防范应对措施;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核对死伤人数、伤亡人员身份,做好现场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负责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市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封堵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按统一接警的原则,在收到事故报告后,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处理工作;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负责组织伤员的搜救;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市卫健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7)市交通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预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危险物资的转移、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调查处理。
(8)市水利局:负责制定水上救援应急预案。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救援船舶的征用、调动和协调,负责水下打捞救援的组织工作;负责水上抢险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水上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参与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污染物清除工作。
(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市发改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1)市科工信局:参与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负责组织协调供电部门做好事故抢险过程电力供应。
(12)市住建局:负责事故现场建筑物结构安全以及受损程度的测评工作,对存在结构性安全问题的建筑物进行监测,根据实际情况发布警报信号,为现场搜救工作提供建筑安全方面的建议;负责组织协调燃气、供水等单位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确保事故用水和燃气安全。
(13)市民政局:负责事故善后工作,负责受灾人员救济、安置。
(14)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对大气污染物扩散情况进行数值模拟,提供大气污染扩散预测资料。
(15)市监委:负责督促检查市直各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履职情况;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受理对有关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及应急职责的控告、检举,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6)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
(17)市电力公司:负责制定供电安全方面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电力救援队伍,配合现场抢险,迅速切断事故地点电源,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电源;迅速修复损坏的电力设施,及时恢复正常的电力供应。
(18)武冈市武警中队:负责在紧急时候,调动部队参与群众疏散和救援。
(19))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乡(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上报工作,及时启动辖区内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必要时,按指挥部的工作布置,积极做好疏散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 预警和预防
3.1 预测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加强对本系统、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控与管理,建立完善数据库、日常检查档案等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意外、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 预警行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3 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III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IV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 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 预案启动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可确定为较大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1)危及市城或人口密集地区人民生命安全的;
(2)一次性伤亡人数3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威胁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后果且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控制、协调能力的;
(5)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4.2 事故报告及应急响应
4.2.1 事故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
(2)立即拨打应急报警电话或“110”报警,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邵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邵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邵阳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邵阳市人民政府。
4.2.2 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初步原因、化学品名称、数量和性质等内容;
(4)事故抢险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4.2.3 应急响应的分级
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根据事故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IV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乡(镇)级或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上报邵阳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局;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时,逐级上报省政府和应急管理厅,由上级启动应急预案。
4.3 救援程序
(1)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或报警后,迅速向市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汇报,市指挥部指派现场总指挥,调集车辆和各专业队伍、设施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业人员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3)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4)专家咨询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及提出防范措施。
(5)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6)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组成员和环保部门指导,消防部门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7)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安全监管部门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和救援工作。
4.4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4.4.1 成立救援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危险源控制组、伤员抢救组、灭火救援组、安全疏散组、安全警戒组、物资供应组、环境监测组、专家咨询组、后勤补给组,各组应按照现场指挥部发布的处置信号、命令,各尽其职,全力实施救援。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市消防大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组成,人员由消防队伍、企业义务消防队伍和专家组成。该组由市消防大队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治疗。该组由市卫健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方案。该组由市卫健局负责。
(3)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处置、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市消防大队、市生态环境局、企业义务消防队伍组成。该组由市消防大队负责。
(4)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该组由市公安局和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该组由市公安局负责。
(5)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水利局负责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水域的交通管制工作。
(6)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该组由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由市发改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7)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措施建议。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8)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救援工作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市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成,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9)后勤补给组:负责参与事故救援人员的后勤补给工作,提供事故救援人员的食品、饮料等物资补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4.4.2 有关工作要求
(1)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2)车辆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排行驶和停放。
(3)对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的事故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手机应关闭。
(4)对具有有毒物质的泄漏事故救援,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于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5)事故污染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4.5 人员疏散
4.5.1 建立警戒区域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实行专人警戒,除消防及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物品时,警戒区域内应严禁各类火种。
4.5.2 紧急疏散
受灾区域内被围困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搜救;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由事故单位配合公安部门实施紧急疏散。
4.5.3 扩大疏散
当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现场指挥部应综合专家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实施群体性人员紧急疏散的建议,建议应当明确疏散的范围、时间和方向(地点)。
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经市指挥部批准,及时发布周边地区人员紧急疏散的公告,当事故超出控制范围时,救援队伍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故情况,经指挥部批准,必要时救援队伍进行紧急撤离;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及时、有序、全面、安全地实施人员疏散,妥善解决疏散群众的临时生活保障问题。
5 应急终止
5.1 预案结束条件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且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隐患或后果及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
(2)事态发展达到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上一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自动终止,按上级预案有关规定实施相应应急救援工作。
5.2 应急结束
(1) 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总指挥提议,领导小组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2) 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 善后处置
(1)有关部门与事故单位应做好现场清洁与清理,消除危害因素,并建立紧急避难场所,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卫健局、科工信局、发改局、水利局、电力公司等部门保障其供电、供水、生活用品、疾病预防、治安、卫生等工作的落实。
(2)生态环境部门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提供处置建议等相关技术支持,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3)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4)本预案成员单位以及参与救援单位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撰写事故评估分析报告,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5)当地政府督促事故单位、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事故的赔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装备配备情况。
7.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组建和完善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
7.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完善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补偿机制和紧急通行绿色通道制度,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制定医疗救护保障方案,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等卫生应急工作。
7.5 救援经济保障
(1)指挥部(办公室)及乡(镇)政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2)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支出部分的,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3)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事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偿、奖励。
7.6 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对事故救援的物资供应。市发改局、科工信局、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7.7 社会动员保障
市人民政府、团市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时,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要提供各种必要的保障。
7.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
7.9 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10 基本生活保障
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城管执法、卫生等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有关部门要组织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和专家组,壮大公共事件专项专家队伍,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
8 法律责任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8.2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2)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3)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4)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其他事项
(1)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指定负责人承担相应职责。
(2)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对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理局负责解释。
(5)本预案每年应定时组织演练,使参与人员熟悉应急处理预案的职能、程序。
(6)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环境的变化、事故应急救援效能评估报告以及演练效能评估报告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后,按程序对预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8)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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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安全生产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武冈市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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