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应急管理局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114项)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备注 |
1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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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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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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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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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2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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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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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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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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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3 |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的;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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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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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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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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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4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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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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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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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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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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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5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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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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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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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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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6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
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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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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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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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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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7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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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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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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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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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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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8 |
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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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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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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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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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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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9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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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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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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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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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0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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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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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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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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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1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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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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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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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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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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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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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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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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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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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3 |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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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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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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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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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4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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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综合协调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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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60日-120日 |
60-120日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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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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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5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综合协调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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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60日-120日 |
60日-120日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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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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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6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综合协调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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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60日-120日 |
60日-120日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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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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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7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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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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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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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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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8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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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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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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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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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9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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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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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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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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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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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20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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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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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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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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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21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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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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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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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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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22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第三十六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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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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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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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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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23 |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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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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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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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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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24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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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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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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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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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25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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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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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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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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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26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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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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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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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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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27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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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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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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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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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28 |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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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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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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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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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29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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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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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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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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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30 |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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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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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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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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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31 |
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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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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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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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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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32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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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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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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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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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33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一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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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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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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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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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34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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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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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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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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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35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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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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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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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36 |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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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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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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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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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37 |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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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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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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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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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38 |
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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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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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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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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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39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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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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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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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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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40 |
带有储存设施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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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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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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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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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41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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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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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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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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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42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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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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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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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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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43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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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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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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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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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44 |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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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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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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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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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45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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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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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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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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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46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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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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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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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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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47 |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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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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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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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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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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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48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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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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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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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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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49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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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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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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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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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50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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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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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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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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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51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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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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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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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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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52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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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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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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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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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53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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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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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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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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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54 |
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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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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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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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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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55 |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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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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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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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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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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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56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危险化学品监管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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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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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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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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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57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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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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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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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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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58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
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
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
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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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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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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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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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59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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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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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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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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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60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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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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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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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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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6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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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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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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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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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6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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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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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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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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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63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
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
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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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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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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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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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64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
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 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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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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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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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65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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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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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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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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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66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
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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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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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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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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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67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监部门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但拒不执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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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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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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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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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68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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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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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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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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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69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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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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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70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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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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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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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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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71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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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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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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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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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72 |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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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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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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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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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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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73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
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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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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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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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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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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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74 |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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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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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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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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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75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综合协调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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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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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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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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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76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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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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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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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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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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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77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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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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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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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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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78 |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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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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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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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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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79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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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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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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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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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880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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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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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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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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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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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81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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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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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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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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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82 |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基础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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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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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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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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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83 |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基础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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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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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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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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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84 |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基础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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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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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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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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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85 |
有关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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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基础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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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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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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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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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86 |
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基础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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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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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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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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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87 |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基础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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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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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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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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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88 |
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基础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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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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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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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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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89 |
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基础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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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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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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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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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90 |
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基础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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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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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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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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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9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以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或未对以上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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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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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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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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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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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92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存在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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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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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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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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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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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93 |
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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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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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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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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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94 |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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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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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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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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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95 |
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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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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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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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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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96 |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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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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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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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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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97 |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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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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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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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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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98 |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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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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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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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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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99 |
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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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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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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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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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00 |
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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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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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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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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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01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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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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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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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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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02 |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三)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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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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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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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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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0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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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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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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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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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04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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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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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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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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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05 |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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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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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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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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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06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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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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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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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07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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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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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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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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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08 |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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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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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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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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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09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武冈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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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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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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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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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10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职责,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防汛抗旱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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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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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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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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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11 |
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1年1月28日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防汛抗旱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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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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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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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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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12 |
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职责,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防汛抗旱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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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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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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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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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13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防汛抗旱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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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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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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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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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
114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防汛抗旱股 |
5日内 |
5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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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观点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案件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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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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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的等,当事人有权申辩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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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好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0日-180日 |
30日-18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6个月 |
60日-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