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
你好。现就你在“民情热线”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文件精神,采取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作法,符合“可保危险”的要求,不违背农民自愿的原则和政策。
《武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武政办发[2008]14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家庭农业户口成员必须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如家庭成员没有全部参加,未参人员影响到已参加人员享受医疗费用补偿,未参人员必须足额缴清个人出资部分和各级财政配套部分。这里的户指的是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核实的户籍人口。
非常感谢你对新农合工作的关心。
武冈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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