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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抽检,我市有14批次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4430500004438986、DBJ24430500004438641、DBJ24430500004438965、DBJ24430500004438586、DBJ24430500004438588、DBJ24430500004438770、DBJ24430500004438769、DBJ24430500004438591、DBJ24430500004438957、DBJ24430500004438991、DBJ24430500004438943、DBJ24430500004439002、DBJ24430500004438930、DBJ24430500004438590、DBJ24430500004439060)抽检不合格;1、武冈市无际食品店销售的玫瑰鱼(香辣味)(熟制水产品)(报告编号№: A2024-01-J200365),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武冈市锦隆海鲜经营部销售的黄古鱼(淡水鱼)(报告编号№: A2024-01-J200267),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 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武冈市万果汇城市水果仓储中心销售的乌梅(杨梅)(报告编号№: A2024-01-J200276),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武冈市令红水果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小米椒(辣椒)、葱、茄子、老姜(报告编号№: A2024-01-J200192、№: A2024-01-J200194、№: A2024-01-J200197、№: A2024-01-J200196),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武冈市锦龙海鲜批发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鲈鱼(淡水鱼)(报告编号№: A2024-01-J200354、№: A2024-01-J200353),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 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武冈市尚品果园形象店销售的妃子笑荔枝(报告编号№: A2024-01-J200265),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武冈市湘岩山泉配送服务中心销售的湘岩山泉天然饮用袋装水(报告编号№: A2024-01-J200438),溴酸盐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8、武冈市小刘蔬菜店销售的白豆角(豇豆)(报告编号№: A2024-01-J200362),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武冈市姚妹子蔬菜批发部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报告编号№: A2024-01-J200270),氟虫腈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武冈市法相岩路长沙老面罐汤包销售的馒头(报告编号№: A2024-01-J200418),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我局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水西门街道春园路119、120、121号的武冈市无际食品店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责令整改:1.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武冈市无际食品店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了停止销售、产品下架措施。经调查,武冈市无际食品店现场未能提供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资料。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玫瑰鱼经检验添加了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玫瑰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元,罚款6000元,合计6015元,上缴国库。
2、我局对位于湖南省武冈市农贸市场内沿河路46号的武冈市令红水果蔬菜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责令整改:1.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武冈市令红水果蔬菜经营部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了停止销售、产品下架措施。经调查,武冈市令红水果蔬菜经营部现场未能完全提供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资料。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茄子、葱、小米椒、老姜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食用农产品重金属含量及农药最大残留量超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40元,罚款10000元,合计10240元,上缴国库。
3、我局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水西门街道春光路皇冠旁边的武冈市阳光精品生活超市皇冠店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责令整改:1.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武冈市阳光精品生活超市皇冠店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了停止销售、产品下架措施。经调查,武冈市阳光精品生活超市皇冠店现场未能完全提供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资料。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老姜经检验毒死蜱、噻虫胺2个项目含量超标,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量超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0元,罚款3000元,合计3040元,上缴国库。
4、我局对位于湖南省武冈市水西门街道办事处城北农贸市场农贸厅B9-16号的武冈市小刘蔬菜店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责令整改:1.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武冈市小刘蔬菜店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了停止销售、产品下架措施。经调查,武冈市小刘蔬菜店现场未能完全提供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资料。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白豆角经检验倍硫磷项目含量超标,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量超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9.6元,罚款5000元,合计5019.6元,上缴国库。
5、我局对位于湖南省武冈市法相岩路44号的武冈市法相岩路长沙老面罐汤包店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责令整改:1.停止制作、销售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武冈市法相岩路长沙老面罐汤包店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了停止制作、销售措施。经调查,武冈市法相岩路长沙老面罐汤包店现场未能完全提供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资料。本局认为: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馒头的制作过程中添加科甜素牌50倍A型复配甜味剂,使销售的馒头中含有糖精钠(不得使用)、甜蜜素(不得使用)的物质,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规定。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十)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十二节《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三、违法行为: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 【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明显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较小;或者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500元;或者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6500 元;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社会影响较小;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少于1.3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少于13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强制措施的食品添加剂;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3.处罚款:5000元。
6、我局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同保北路161-163号的武冈市尚品果园形象店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责令整改:1.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武冈市尚品果园形象店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了停止销售措施。经调查,武冈市尚品果园形象店现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购货台账、快速检测报告等资料复印件。本局认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
7、我局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迎春亭街道中心市场3栋2号的武冈市锦隆海鲜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责令整改:1.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武冈市锦隆海鲜经营部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了停止销售措施。经调查,武冈市锦隆海鲜经营部现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购货台账、快速检测报告等资料复印件。本局认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
8、我局对位于湖南省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同保路与新东路交汇处的武冈市万果汇城市水果仓储中心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责令整改:1.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武冈市万果汇城市水果仓储中心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了停止销售、产品下架措施。经调查,武冈市万果汇城市水果仓储中心现场未能完全提供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资料。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乌梅(杨梅)经检验倍硫磷项目含量超标,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量超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减轻情形的裁量幅度之规定,本局拟对你中心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5元,罚款3000元,合计3025元,上缴国库。
9、我局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迎春亭街道新城明珠2栋A102号的武冈市湘岩山泉配送服务中心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责令整改:1.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武冈市湘岩山泉配送服务中心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了停止销售、产品下架措施。经调查,武冈市湘岩山泉配送服务中心现场未能完全提供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资料。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饮用袋装水溴酸盐项目含量超标,不符合 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袋装水行为。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66.4元,罚款 10000元,合计11166.4元,上缴国库。
10、我局对位于湖南省武冈市迎春亭街道武强路(世贸中心2栋)108室的武冈市姚妹子蔬菜批发部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责令整改:1.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武冈市姚妹子蔬菜批发部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了停止销售、产品下架措施。经调查,武冈市姚妹子蔬菜批发部现场未能完全提供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资料。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经检验氟虫腈项目含量超标,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量超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元,罚款3000元,合计3030元,上缴国库。
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