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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7号
申请人:武冈市文坪镇黄泥村第八村民小组
代表人:肖坤元,该小组组长
武冈市文坪镇黄泥村第九村民小组
代表人:李美云,该小组组长
武冈市文坪镇黄泥村第十村民小组
代表人:肖乾其,该小组组长
武冈市文坪镇黄泥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代表人:肖乾勇,该小组组长
以上四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晓霞,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冈市水利局
地 址:武冈市迎春亭街道都梁路4号
法定代表人:颜志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晔,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肖乾伦,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319******2010,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8日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于2023年6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肖乾伦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023年8月18日,本机关作出武府行复[2023]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武冈市文坪镇黄泥村第八村民小组、武冈市文坪镇黄泥村第九村民小组两申请人对该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本机关发现该案出现新的事实,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武府行复撤[2024]2号《撤销文书决定书》,撤销了武府行复[2023]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24年1月26日决定重新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4年12月,申请人四个村民小组因摇井水质差,便自发组织人员修建引水、截(蓄)水、排水没施,自山名“关山里”权属国有林场的山中引流部分山泉水供村民生活饮用。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肖乾伦:经查,你擅自在文坪镇黄泥坳村关山里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现责令你在2023年5月10日前自行拆除取水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拆拆除。所需费用由你个人负担。”被申请人的上述《通知书》违法,侵犯了村民取水以维持生存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武冈市文坪镇第八、九、十、十一村民小组《花名册》,武冈市文坪镇第八、九、十、十一村民小组按户议定《维权同意书》及每户成员信息表,限期拆除通知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肖乾其、李美云、肖坤元、肖乾勇、肖乾伦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和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既不是本案的行政相对人,也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责令第三人肖乾伦个人在2023年5月10前自行拆除取水构筑物并恢复原状的,且第三人是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的居民,与申请人无关。因此,申请人即武冈市文坪镇黄泥坳村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村民小组都不是本案的行政相对人。而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取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因此,申请人未经批准,利用第三人构筑的取水构筑物取水不属于合法权益,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2.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武冈市安心观镇已于1995年4月撤区并乡,合并至武冈市文坪镇,原安心观镇人民政府、村委、村民小区公章自然作废。申请人提起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上却加盖了安心观镇黄泥坳村第八、九、十、十一小组的公章。申请人各村民小组均没有就此事召开过村民小组会议,却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提供的《维权同意书》上的签名存在重大虚假,很多人签名并非本人签名,不能将其作为认定是否具有复议主体资格的依据。申请人各村民小组组长也没有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签字,且申请人各村民小组组长明确表示不主张行政复议。
3.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是阶段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出通知书,这是被申请人进行处罚的阶段性行为,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环节,对申请人利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复议范围。
4.被申请人没有参与拆除第三人非法修建的引水设施,拆除行为与被申请人无关。
5.本案事项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具有不可撤销性。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向本机关提交了武冈市文坪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证明、武冈市文坪镇黄泥坳社区居委会证明、关于本村肖华团大院依仗宗族邪恶势力恃强凌弱非法霸占我组村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饮用水灌溉水源的报告、关于请求市人民政府解决肖华团非法取水源的报告、关于请求武冈市文坪镇人民政府拆肖华团非法取水设施的报告、民事诉状、对肖坤元的调查笔录、对肖乾其的调查笔录、对肖乾勇的调查笔录、对李美云的调查笔录、文坪镇司法所2023年3月24日对肖乾伦的调查笔录、文坪镇派出所2023年3月24日对肖乾伦的调查笔录、武冈市文坪镇黄泥坳村部分人口统计表、肖乾伦户籍信息等证据和材料。
本机关于2023年8月4日向第三人送达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签收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及材料。
经审理查明:武冈市文坪镇黄泥村原为武冈市安心观镇黄泥坳村,其中申请人第八、九、十、十一村民小组同属一个村落,小地名叫“肖华团”,文坪镇黄泥村第五村民小组的小地名叫“熊家园”,申请人与第五村民小组就本村“关山里”水源的取水权纠纷由来已久,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双方该取水权纠纷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水源,但水源的开发利用,应由相邻各方共同协商,有计划进行,共同使用,合理分配,尊重自然流向,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一己之利而破坏原有水源。
2023年3月13日,第三人肖乾伦出资购买了材料、雇请工人在“关山里”水源处修建了水泥蓄水池,将水引到“肖华团”院子供申请人文坪镇黄泥村第八、九、十、十一村民小组的村民使用。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作出武责停字[2023]第01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第三人在黄泥村“关山里”擅自取水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第三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肖乾伦:经查,你擅自在文坪镇黄泥坳村关山里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现责令你在2023年5月10日前自行拆除取水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个人负担。”
另查明,肖乾伦又名肖光荣,户籍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上述事实有(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本村肖华团大院依仗宗族邪恶势力恃强凌弱非法霸占我组村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饮用水灌溉水源的报告、关于请求市人民政府解决肖华团非法取水源的报告、关于请求武冈市文坪镇人民政府拆肖华团非法取水设施的报告、民事诉状、文坪镇司法所2023年3月24日对肖乾伦的调查笔录、文坪镇派出所2023年3月24日对肖乾伦的调查笔录、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肖乾伦身份证复印件、肖乾伦户籍信息等证据和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该法第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本案中,申请人四个村民小组与案外人武冈市文坪镇黄泥村第五村民小组因为取水发生水事纠纷,可以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政府或者被申请人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申请人虽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但临时处置措施,应当具有临时性,即为对所处置对象暂时性控制,一旦其目的实现,则一般应当解除,而非一直延续下去,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显然不具有上述特征,该通知书不属于上述条文所述临时处置措施。且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其所修建的取水设施,也与法律规定的“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相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及该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可知,本案申请人四个村民小组直接取用水资源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需要,无需取得取水许可证,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未依法领取取水许可证而作出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武冈市水利局作出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构成滥用职权,且因案涉取水设施已于2023年5月16日由武冈市文坪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本《限期拆除通知书》已无可撤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冈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