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索引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武冈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111号
申请人:陈**,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石岭镇*******,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申请人: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武冈市东升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熊叶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爱国,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6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举报武冈市鸿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油茶豆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已签收,被申请人至今未以任何形式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结案,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投诉信及投诉举报材料、物流查询记录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等材料和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告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武冈市鸿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油茶豆干(香辣味)”标签问题,要求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处罚,并对申请人进行赔偿和奖励。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收到该投诉举报材料,于2024年7月2日以书面方式将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举报处置结果不予以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签收。被申请人分别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其投诉进行了受理告知和回复、对其举报进行了核查和反馈。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信及购买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投诉举报人以往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和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3日,申请人购买了武冈市鸿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油茶豆干(香辣味)”。2024年6月21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武冈市鸿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油茶豆干(香辣味)”标签问题,要求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处罚,并对申请人进行赔偿和奖励。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并于同日寄出,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举报处置结果不予以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举报投诉信及投诉举报材料、物流查询记录、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和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具有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材料中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材料,该材料中既有投诉,又包含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第五条第十六项,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置情况不予告知。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于2024年7月2日通过邮寄寄出,申请人于7月5日签收,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冈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