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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122号
申请人:苏**,男,汉族,20**年**月生,身份证号码43038220***********,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
被申请人: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武冈市东升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熊叶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爱国,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一般代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于2024年10月7日的投诉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日接收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武冈市美人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10月9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材料。被申请人依法最晚应于10月18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直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3.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封面复印件、投诉举报信、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邮件跟踪记录等材料和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受理告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武冈市美人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豆腐”条码问题,要求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处理,并对其进行退款和赔偿以及奖励。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上述投诉举报信,于2024年10月12日11时16分通过手机发送短信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告知受理其投诉;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因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于2024年10月22日对被举报的武冈市美人味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作出了武市监不立〔2024〕第216号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同日,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一并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举报信及购买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告知受理投诉短信截屏、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和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4日,申请人在娄底市娄星区春元便利店购买了武冈市美人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豆腐1包,支付价款4元。10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该产品生产厂家为武冈市美人味食品有限公司,但扫描包装外的条形码显示为武冈市华联肖记食品厂,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于10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于10月12日向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了投诉受理告知书,告知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人举报的情况进行了核查。10月22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同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及购买凭证、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邮件跟踪记录、告知受理投诉短信截屏、现场检查笔录、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和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具有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规定,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10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的法定告知时限。涉案商家明确拒绝调解,符合上述终止调解情形,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邮寄给申请人,亦符合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的法定告知时限。故,被申请人已履行投诉处理告知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冈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