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府行复[2024]119号)
文件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府行复[2024]119号)
索引号: 4305810010/2024-00919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2-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12-05 有效期: 长期

武冈市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119号

申请人朱**,男,汉,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319**********,住址湖南省武冈市玉龙路*******。

被申请人:武冈市公安局

址:武冈市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礼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棋,武冈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第三人:周**,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619**********,住址湖南省武冈市邓家铺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对其作出的武公(头)决字[2024]第1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0月28日接收到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该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与第三人系朋友关系,经常在一起打牌娱乐,时常相互开玩笑。2024年9月18日晚上,申请人与第三人一起打牌,在打牌过程中,第三人与申请人开玩笑,并用手打了申请人的肚子一拳,申请人随即开玩笑地想看看第三人脖子上戴的项链吊坠是否是真的,于是就用手去摸项链吊坠过程中,第三人不肯,一转身,申请人的手不小心落到了第三人胸脯上。这些事实,有在场打牌的证人可以作证证实。武公(头)决字[2024]第 1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里认定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与第三人是朋友关系,主观上无上述行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上述行为。

2.该处罚决定没有告知申请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处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知,在本案中,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对申请人采取威慑、恐吓的方式进行询问,同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明确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因此,该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3.该行政处罚决定处罚过重、与法律规定不符,显失公平。本案中,武公(头)决字[2024]第1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既然认定申请人主动投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该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人处罚拘留十天,属顶格处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处罚不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武公(头)决字[2024]第1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武公(头)决字[2024]第1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1.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9月18日凌晨,在武冈市柳山路一麻将馆内,第三人和申请人打牌过程中,申请人手伸进第三人的衣服里面,对第三人的胸部摸了一下。上述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2.该案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该案后,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履行了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告知和决定、执行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申请人在公共场所麻将馆猥亵他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考虑到申请人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降档减轻处罚,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结合全案事实及证据,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武公(头)决字[2024]第1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武公(头)决字[2024]第1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到案经过、对周**的询问笔录、对戴富寿的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朱**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截图4张、提取笔录、案发现场视频等材料及证据。

第三人称:1.申请人申请撤销武冈市公安局作出武公(头)决字[2024]第1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纯属歪曲事实。第三人与申请人仅认识而已,根本就不是申请人称的朋友关系。申请人在2024年9月18日在麻将馆对第三人强制猥亵的事实客观存在,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被申请人依法对违法嫌疑人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第三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第三人请求维持武公(头)决字[2024]第1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第三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意见书、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审理查明2024年9月18日凌晨1时52分,在武冈市柳山路一麻将馆内,第三人在与他人打牌过程中,申请人站在第三人旁边,突然将手从第三人领口伸进第三人的衣服里面,对第三人的胸部摸了一下。后第三人报案,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配合调查,申请人主动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猥亵,申请人主动投案,如实向被申请人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武公(头)决字[2024]第1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通知申请人妻子王桂春后,同日将申请人投送至武冈市拘留所执行拘留。申请人不服武公(头)决字[2024]第1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武公(头)决字[2024]第1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对周**的询问笔录、对戴富寿的询问笔录、对朱**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截图4张、提取笔录、案发现场视频等证据和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系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被申请人武冈市公安局为武冈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权处理本案,本案主体合法。

本案事实方面,从案发现场视频、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戴富寿的证言可以认定,申请人用手伸进第三人衣服内摸第三人胸部的事实客观存在,其行为构成猥亵的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执行拘留前,依法通知了申请人的妻子王桂春,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点中,在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猥亵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本案申请人在麻将馆这一公共场所猥亵他人,属于严重情节,依法应作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但因申请人主动投案,如实向被申请人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减轻处罚,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武公(头)决字[2024]第10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冈市人民政府     

20241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武冈市人民政府   
主办: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武冈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联系方式:0739-4228019   网站地图
湘ICP备13005897号   公安备案编号:湘公网安备43058102000008号   网站标识码:4305810010
|
12345-5
武冈市市民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