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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124号
申请人:陆*,男,汉族,19**年**月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
被申请人: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武冈市东升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熊叶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邓爱国,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对其举报事项的不予立案告知,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接收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于11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在抖音平台“武冈市南门口兴隆商行”开设的“武冈唐氏卤菜”店铺,购买了一份“邵阳武冈卤菜手工鸭腿”。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货后查看,标签标注“执行标准:GB/T22106”,经查询其标注的执行标准为“豆制品”的执行标准,并非肉制品执行标准。在其产品上并未找到生产者信息。申请人认为“武冈市南门口兴隆商行”涉嫌未取得资质生产“手工鸭腿”,且使用虚假标签。2024年10月22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上述情况向被申请人举报。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不立案”,原因“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该店的卤菜是属于散装称重的食品,为了方便邮寄才使用该包装袋包装,但是没有影响产品的安全,而且根据对该店负责人的调查笔录,该店只用了一次该包装袋。我局对该店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该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违法,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不予立案告知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予以调查和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12315平台认证信息、申请人10月22日举报单、购物凭证、案涉商品外包装图片、被举报人店铺部分评价截图等材料和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申请人的举报,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武冈市南门口兴隆商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的市场主体。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直播时销售的“武冈唐氏卤菜”“邵阳武冈卤菜手工鸭腿”是现做现卖的武冈传统特色卤菜,在直播中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卤菜是现卤现卖的散装称重食品,不是预包装食品。被举报人所使用的包装袋是为了方便邮寄而包装。包装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被举报人有标注有执行标准GB/T22106的包装袋,是用于豆制品包装,现场还发现有其他用于非豆制品的包装袋。根据对被举报人的询问笔录,被举报人当天是因为该店没有其他的空包装袋了,只剩余豆制品的包装袋,所以临时就使用了执行标准GB/T22106的包装袋。前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商家资质、网络平台交易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2.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于2024年10月29日进行了现场核查,经审批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4年10月30日在平台回复申请人。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3.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被举报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的商品为现场制售,且在订单上也注明了“现做包邮真空包装”,并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包装袋只是为了方便运输,申请人所举报的被举报人没有资质生产不属实,对于申请人反映包装袋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不予立案告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举报单及购买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和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4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武冈市南门口兴隆商行开设的“武冈唐氏卤菜”店购买了手工鸭腿1份,支付价款16.9元。2024年10月2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所购买的手工鸭腿包装袋上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2106为豆制品执行标准,而非肉制品执行标准,在包装上也没有找到生产者的信息。申请人认为武冈市南门口兴隆商行涉嫌未取得资质生产手工鸭腿,且使用虚假标签的包装袋,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查明武冈市南门口兴隆商行取得营业执照及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案涉手工鸭腿为现场制售食品,被申请人对武冈市南门口兴隆商行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对现场制售的卤制品标签不规范的问题进行改正。10月29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于10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举报单及购买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案涉商品外包装图片、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证据和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举报的处理具有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于10月28日对申请人所举报的情况进行核查,于10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0月30日告知申请人,程序符合规定。
被举报人武冈市南门口兴隆商行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经营者,案涉食品系现场制售食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制售食品标签标识尚未有明确规定,且案涉产品在销售页面标注“现做包邮真空包装”,申请人购买时对此应当知情,为了方便运输使用其他产品的包装袋包装并不会对申请人产生误导。对于被举报人用豆制品包装袋装肉制品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整改并无不当。
综上,对于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对其举报事项的不予立案告知。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冈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