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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府行复[2024]117号)
文件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府行复[2024]117号)
索引号: 4305810010/2024-00917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1-2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11-26 有效期: 长期

武冈市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117号

申请人王**,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20*************,住址湖南省耒阳市仁义镇******,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申请人: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

址:武冈市东升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熊叶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爱国,该局法规股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的武市监不立〔2024〕第19-19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接收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于2024年10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申请人认为本案程序错误,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最终做出不予立案决定,未全面履职。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材料等材料和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举报人武冈市宏梦食品有限公司是合法的市场主体,提供了案涉产品是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供货资质,证明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被举报人陈述是其在该商品名称命名上操作失误造成的,被举报人已经对举报事项立即进行了改正。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改正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且被申请人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宣传,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以立案。

3.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对申请人的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进行核查,根据该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立案,9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当日书面告知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交了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短信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情况、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告知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和材料。

审理查明2024年9月8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武冈市宏梦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武冈原味香干”1包,付款10元。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标有低卡,但营养成分表上标注能量含量为1200千焦/100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的规定,便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9月23日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受理其投诉,2024年9月30日对武冈市宏梦食品有限公司实施了现场检查,同日,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武市监终调202419-187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作出(武)市监不立202419-19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案涉产品外包装、订单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现场笔录、短信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情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和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具有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对武冈市宏梦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后,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符合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附录C“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规定,每100克固体能量≤170千焦,且脂肪提供的能量≤总能量的50%,可声称低能量。本案被举报人销售“武冈原味香干”营养成分表上标注能量含量为1200千焦/100克,不符合低能量(低卡)的标准,被举报人在销售预包装食品“武冈原味香干”的网页中宣称低卡与产品情况不符,引发消费者误解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现场检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已经改正,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武)市监不立202419-19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冈市人民政府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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