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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府行复[2024]116号)
文件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府行复[2024]116号)
索引号: 4305810010/2024-00916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1-1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11-19 有效期: 长期

武冈市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116号

申请人张**男,汉族,19****,身份证号码43052619***********,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址:武冈市陶侃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朱友爱,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郭德华,该大队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6日作出的编号43058110051614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通过行政复议网络申请平台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0月7日接收申请材料,于10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武强路上往城区方向,停靠武强路和春园路交汇处,并未行驶,未熄火关灯。大概3分钟后,有协佩戴执法记录仪的协警从春园路(展辉医院方向)来进行执法,申请人不清楚执法内容。申请人未下车,该协警一人独自到车周边进行记录,后他到申请人面前记录的时候,车内只有申请人和后排两个小孩。后协警收看申请人驾驶证和行驶证,告知申请人的车实载6人,要进行处罚。申请人不认可处罚,现场过来七八个民警及辅警,作出处罚决定书后,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签署“不认可处罚”领回了驾驶证和行驶证。申请人认为,车辆处于停止状态,即使超载,也不构成违法;执法记录仪没有记录到申请人车超载的事实;非营运车辆的驾驶员无需清点车上人员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超员且行驶的证据不足

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和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0月6日22时许,申请人驾驶湘A7Z57N小型轿车沿武冈市武强路自北往南行驶至春园路口右转弯后停车,被申请人正在春园路辅助执法的辅警向停车处走来,看到从湘A7Z57N小型轿车上下来了3名乘坐人员;走到车旁后打开左后车门,看到后排还坐有2名乘坐人员,另加驾驶人为3人,当场告知申请人,其驾驶小型轿车载人共6人,接着查看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行驶证载明核载人员5人,超载一人,已超过核定人数20%。《查获经过》《平安城市》及执法记录仪的视频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的违法事实。

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涉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执法民警按规定着警服、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发现申请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后,指出了违法事实,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制作43058110051614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当场交付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整个行政处罚过程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3.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道德和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其于2024年10月6日作出的编号43058110051614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资料、查获经过、执法记录仪及平安城市视频光盘、视频提取说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和材料。

审理查明2024年10月6日22时许,申请人驾驶湘A7Z57N车辆沿武冈市武强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春园路口后靠边停车,被申请人在现场执勤的辅警发现申请人车上下来了3名乘坐人员,车上除驾驶车辆的申请人外,还有2名乘坐人员,当场告知申请人其驾驶的车辆实载6人,经核对驾驶证、行驶证后,指出申请人超载1人,申请人现场对此不认可。随后民警过来,告知申请人违法的事实、拟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提出要看视频证据,与民警到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后,民警将编号43058110051614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不足50%的违法行为(代码1368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被处罚人签名处签名,同时在左下角空白处注明“不认可处罚”。申请人于10月7日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查获经过、执法记录仪及平安城市视频光盘、视频提取说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证据和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定职责,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湘A7Z57N车辆核载5人,被申请人提交的执法记录仪及平安城市视频能够证实申请人驾驶车辆实载6人且上路行驶,申请人提出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送达给申请人的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上载明,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在该决定书签字处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记载“不认可处罚”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其也通过被申请人告知的救济途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程序符合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6日作出的编号43058110051614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冈市人民政府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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