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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府行复[2024]126号)
文件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府行复[2024]126号)
索引号: 4305810010/2024-00927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2-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12-18 有效期: 长期

武冈市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126号

申请人李**男,汉族,20****,身份证号码51112420***********,户籍地四川省井研县马踏镇********,现住四川省乐山市*******

被申请人: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

址:武冈市东升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熊叶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爱国,该局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1月12日接收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线下超市购买到湖南敏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武冈精品卤香干认为该产品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问题,通过全国12315平台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存在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举报详情、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购物小票照片、支付凭证截屏等材料和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投诉136次,举报153次,由此可以确定,申请人频繁投诉举报,以投诉举报为名,实以牟利为目的,并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被举报人湖南敏仟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合法的市场主体,提供了案涉产品的检验报告,为合格产品。案涉产品生产工艺为:浸泡黄豆→磨浆→煮浆→搅拌→过滤豆渣→冷却成型→切开→烘烤→卤制→真空包装→杀菌→冷却→装箱;其卤水的配料为:食用盐、味精、花椒、桂皮、八角,被举报产品经过卤制后其颜色变成深褐色,没有添加酱油。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存在。

2.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申请人反映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24年10月31日报请批准,于2024年11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举报单、申请人提交的购买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报告、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次数截屏等证据和材料。

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1日,申请人在四川省乐山市的家家乐(乐美)乐山广场店购买了湖南敏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武冈精品卤香干1包,价款7.9元,案涉产品生产日期2024年8月19日。2024年10月1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认为案涉产品为深褐色,豆腐的本色是白色,是由于在制造工艺中添加了酱油上色,但产品实际配料表中未标注,违反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安排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查验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案涉产品的检验报告、案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2024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认为案涉产品是经过卤制后颜色变成深褐色,没有添加酱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1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购物小票照片、支付凭证截屏全国12315举报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证据和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举报的处理具有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于10月18日对申请人所举报的情况进行核查,于10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11日告知申请人,程序符合规定。

根据湖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武冈卤豆腐》(DB43/T 2835-2023)中6.1工艺流程、6.2关键工艺及7.1感官要求可知,卤香干(卤豆腐)在加工工艺中不需要添加酱油,黄褐色或黑褐色是卤制后的本色。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添加酱油属于无依据的主观臆测,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冈市人民政府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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