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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120号
申请人:袁**,女,汉族,19**年**月生,身份证号码43052619***********,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申请人:武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作出的《关于对袁**〈申请撤销(2018)武冈市不动产权第0004225号不动产权证申请变更不动产权登记到袁**名下的申请书〉的回复》,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作出纠正,责令被申请人提交作出(2018)武冈市不动产权第0004225号不动产权证所依据的法院判决,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撤销(2018)武冈市不动产权第0004225号不动产权证申请变更不动产权登记到袁**名下的申请书》,并非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而是反映(2018)武冈市不动产权第0004225号不动产权证将土地使用权人由乔国华更正为乔长炳不合理问题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是就申请人信访事项作出的解释和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冈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