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备注 |
1 |
陆生野生动物狩猎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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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武冈市林业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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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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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培育、引种和繁殖野生植物,有关部门应当在种源、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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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林业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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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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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 宾馆、饭店、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担等,不得收购、宰杀、加工、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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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林业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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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地征用、占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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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 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 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 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 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 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
武冈市林业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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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管理、林地资源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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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
武冈市林业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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