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备注 |
1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段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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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少数民族考生的身份的审核 |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九条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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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族成份更改的审核 |
《关于中国公民确立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 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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