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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沼气工程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工程工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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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湖南省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负责项目的计划管理和综合协调,会同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办)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和下达投资计划、监督投资计划执行;省农办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会同省发改委批复项目初步设计、监管项目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的规划布局、项目申报、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省农委审批。 |
武冈市农村能源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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