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 意见 |
备注 |
1 |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行政 许可 |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含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原登记机关批准。筹备设立(含重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基本建设工程等审批手续。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省下放 |
2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
行政 许可 |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省下放 |
3 |
擅自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擅自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省民宗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4 |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省民宗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5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相关宗教事务条例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省民宗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6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省民宗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7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或者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个朝觐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省民宗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8 |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省民宗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9 |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省民宗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10 |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省民宗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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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出版物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内容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省民宗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12 |
宗教活动场所的 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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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人成员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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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电影电视片的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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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段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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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宗教活动场所 主要教职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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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建筑物的 拆迁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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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宗教组织的财务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段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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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宗教团体的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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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临时宗教活动场所的 指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段 根据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可以指定某一处所为临时宗教活动场所。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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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参与或主持宗教活动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一段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行政区域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派出地和接受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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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 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 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拟举行之日三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举办其他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报拟举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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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宗教院校招生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宗教院校根据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招生,由信教公民自愿报名,经当地宗教团体或者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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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前,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事务部门发现举办培训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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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征用宗教组织财产的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宗教组织依法所有、使用的房屋、土地、山林的,应当与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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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整改撤销教职人员身份 |
其他行政权力 |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
武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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