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 主体 |
单位 意见 |
备注 |
1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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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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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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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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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动车辆维修经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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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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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港口区域以外的码头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港口区域以外的码头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规定和行洪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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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乡镇渡工培训发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渡船船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船员资格,持有相应船员证书。 载客12人以下的渡船可仅配备渡工。渡工应当经过驾驶技术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渡工证书,方可驾驶渡船。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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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路运输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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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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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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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农村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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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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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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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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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农村公路行道树更新砍伐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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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农村公路超限运输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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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9号)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邵阳市下放 |
19 |
权限内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6号)第六条 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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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6号)第六条 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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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2 |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或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3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4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5 |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6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7 |
未履行备案义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义务;(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8 |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29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0 |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1 |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2 |
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3 |
违法建设港口、码头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4 |
港口经营人违反港口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5 |
港口经营人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使用港口岸线或者擅自变更港口岸线的使用权人、用途或者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岸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欠缴岸线使用费的次日起,按日收取欠缴费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划港区内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6 |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7 |
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未按规定按时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项目法人或者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下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8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39 |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40 |
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41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42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处罚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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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43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44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45 |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46 |
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47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48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49 |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50 |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51 |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52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53 |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54 |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至5倍的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55 |
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56 |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57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58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59 |
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60 |
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不履行遣返义务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
武冈市交通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61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62 |
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63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6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65 |
伪造或涂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未持有或持有失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四条: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二十二条: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66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67 |
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68 |
违反港口规划相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69 |
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未按规定按时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项目法人或者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下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70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71 |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72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73 |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74 |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二)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三)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四)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75 |
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76 |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77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78 |
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79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80 |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81 |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 |
行政处罚 |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3号)第二十二条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82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正本)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第1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3第2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 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五十条第二款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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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84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12年第7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第1号)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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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第1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3第2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