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备注 |
1 |
评烈 |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四条: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一)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二)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武冈市 民政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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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评残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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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 民政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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