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 意见 |
备注 |
1 |
育林基金征收(矿产部分) |
行政征收 |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总局 财综[2009]32号)第六条: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 |
武冈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办公室 |
保留 |
代征 |
2 |
植被恢复费征收(矿产部分)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3]10号)第四条:凡勘查、开发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征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
武冈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办公室 |
保留 |
代征 |
3 |
环保排污费征收(矿产部分) |
行政征收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369号)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的设施、场所以及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污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
武冈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办公室 |
保留 |
代征 |
4 |
水土保持费征收(矿产部分)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湘财综[2006]55号)第三条:损坏地貌植被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和植被覆盖度一次收取1-2元/㎡。 |
武冈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办公室 |
保留 |
代征 |
5 |
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矿产部分)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湘财综[2006]55号)第四条:没有水土保持机构监督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2%计收。 |
武冈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办公室 |
保留 |
代征 |
6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矿产部分)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1]2号)第三条:(五)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
武冈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办公室 |
保留 |
代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