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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备注 |
1 |
单采血浆站的 许可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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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二)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 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 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 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三)总投资额及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 (四)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六)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七)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
武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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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病残儿童医学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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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计生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33号)第五条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报、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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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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