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

友情提示:无法访问此网页

错误码:404(ERR NAME NOT RESOLVED)

武冈市文物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0项)

武冈市人民政府 http://www.wugang.gov.cn 发布日期:2015-06-29 11:42 来源:市编办 字号: T | T 视力保护色: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单位

意见

备注

1

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违规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武冈市文物管理局

保留

省文物局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2

擅自变更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修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或者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武冈市文物管理局

保留

省文物局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3

违规经营文物或改变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武冈市文物管理局

保留

省文物局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4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在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第二款 在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文物行政部门和考古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生产活动;必要时,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

武冈市文物管理局

保留

省文物局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5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武冈市文物管理局

保留

省文物局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6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规定配备设施、收藏、保管、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侵占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武冈市文物管理局

保留

省文物局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7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冈市文物管理局

保留

省文物局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8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武冈市文物管理局

保留

省文物局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9

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后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活动

 

范围涉及港务监督部门管辖水域的,必须报请港务监督部门核准,由港务监督部门核准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水下考古、潜水、航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面、水下的一切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

第十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武冈市文物管理局

保留

省文物局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10

文物保护单位未按规定或违反规定开放利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第二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文物及历史风貌不造成损害;(二)有合法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三)已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标志说明;(四)有健全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五)安全消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风险等级防护标准,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六)有复原陈列展览或者辅助陈列展览;(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开放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活动;(二)进行与文物保护单位性质和功能相违背活动;(三)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拍摄;(四)在未经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宗教活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放。

武冈市文物管理局

保留

省文物局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责编:】 【撰稿:】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分享到:
相关阅读:
友情提示

友情提示:无法访问此网页

错误码:404(ERR NAME NOT RESOLVE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