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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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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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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七条 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第二十二条 新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第二十三条 初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初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企业的有关情况征求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
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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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资料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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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原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经营公司,依照本暂行办法,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新设立的批发经营公司,应当符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发展规划,从严控制、合理布设,并按本暂行办法申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第六条 鼓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采用零售网点连锁经营或者统一配送的经营方式。连锁经营或者统一配送的零售网点的布点方案应当经县(市)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设区的市零售网点,由市、区安监部门协调,统一布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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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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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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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六条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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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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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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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41号令);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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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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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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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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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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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湖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湘安监非煤〔2012〕8号)第十条第二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总局20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按下列规定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局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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