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 意见 |
备注 |
1 |
乡村沼气服务网点建设许可 |
行政许可 |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实行计划归口、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条沼气项目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是户用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法人,养殖企业业主是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运行管理等负责。第七条 乡村沼气服务网点项目由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规划布点,每个网点服务范围在300户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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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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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无资质违法、违规沼气工程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从事相关职业或者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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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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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沼气利用工程质量事故的处领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三十条 沼气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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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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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沼气利用工程财政补助款给付 |
行政给付 |
《湖南省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下同)的监督管理。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先建后补;分期拨付”的原则,主要用于沼气发酵装置、沼气净化、贮存及沼液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根据主体工程建设进度,拟定分期拨款计划,经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实后按计划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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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中型沼气池安全生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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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湖南省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组织对安全事故的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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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村用能产品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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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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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兴建下列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一)单池容积5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二)日供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质气化工程;(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和风力发电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对报备案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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