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备注 |
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
武冈市畜牧水产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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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
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 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 决定。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 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
武冈市畜牧水产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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