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 主体 |
单位 意见 |
备注 |
1 |
权限内新建民用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有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武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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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拆除人防工程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8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武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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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性能的施工项目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武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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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建筑物,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武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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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权限内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 第十六条 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就近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
武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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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侵占人防工程;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拆除人防工程拒不补建;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擅自改造、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危害其安全和防护效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武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保留 |
省人防办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7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武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保留 |
省人防办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8 |
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二)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三)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
武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保留 |
省人防办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9 |
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本金 |
行政强制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本金。 |
武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保留 |
省人防办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1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 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武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保留 |
省人防办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11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内容秘密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在城市建设布局、建筑密度,城市主要道路、广场、绿地和水面的分布以及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和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工作。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应当按照规划与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接通道连通,或者预留连通口。 |
武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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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
武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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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 |
其它行政权力 |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第[2003]18号)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
武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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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它行政权力 |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第[2003]18号)第五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
武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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